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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主体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2-28 | 浏览:29557次 | 来源: 网络

谈到离婚无外乎两个问题——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更多的时候离婚的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可以妥协,有商量的可能,然而对于子女抚养权那是绝对不会妥协,针锋相对,力争到底!抚养权争夺可谓是打的“毛飞血溅”!抚养权即已确定,探望权的纠纷就开始了!下面笔者简单就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权主体以及强制执行方面的问题。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子女探望权有明文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指南(二)》第七条中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即: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由上述法律及规定可以得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其他家庭成员则不享有法定的探望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探望权,笔者的理解是为了使得子女更好地健康成长。探望权行使可以使得子女得到母爱及父爱的关爱,从而避免因为父母离婚而导致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及二次伤害。探望权归根结底就是保护孩子免受夫妻离婚带来的伤害,夫妻离婚受害最大的是孩子,万不能因为夫妻离婚而将孩子作为牺牲品,孩子是无辜的,必须慎重判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进而对探望子女的权利更要慎之又慎!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尽可能减小因父母离婚给其带来的伤害,使得其在父母离婚之后可以不失去父爱或母爱,故而才有了探望权。虽然探望权是一方的权利,但是前提是必须不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干扰或扰乱及影响其正常生活,反之可以中止探望权。

   目前,实践中关于探望权能够申请强制执行?是可以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对于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应当思之再三,慎之又慎。探望权本是维护孩子的利益而设置的,强制执行必然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这不是对孩子的关爱而是孩子的无情的、残酷的、恶劣的心理伤害。因而笔者认为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要慎重考虑,不可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强制执行。孩子在父母之间的探望权夹缝中不属于权利主体也不属于义务主体,而是作为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客体。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孩子拒不见另一方,导致其探望权无法得到实现。对于这样的情形更不可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必然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不仅无任何利处且其恶劣后果可谓是巨大的,这与《婚姻法》的本质以及精神相违背,除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恶意据之才可以考虑另一方申请的强制执行探望权。

   综上所述,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父母之外的任何人无法定的探望行使权;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虽然法律有规定,笔者认为不可取,除非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恶意教唆且孩子相见另一方之时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决不可强制执行。

(文/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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