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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规则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103   发布时间:11-08/17:29
  (1)底价的含义。底价又被称作保留价,它是委托人为自己的拍品设定的价格底线,是拍卖师必须遵守的最低拍卖价格。底价规则是指委托人可以就拍卖标的物确定一个最低价格,竞买人的应价结束时,其最高应价仍低于此价的,拍卖师应宣布不成交。

  (2)底价的设定权。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物的所有人,为拍品设定底价是其处分权的体现。他有权选择采用有底价拍卖或是无底价拍卖方式。当然,在确定是否设定底价及确定拍品的底价价格时,委托人可参考评估师及拍卖人的意见。

  (3)公示制度。无底价拍卖应采取公示制度,向所有竟买人声明;如果没有说明,拍卖就是有保留(有底价)的买卖,这已成为拍卖业的一条行规,并且为法律所认可。底价可以公开,使所有竟买人周知;也可以保密,即只有委托人和拍卖人知道。底价一经公开,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给竞买人是否参与竞买留有合理的考虑期限,否则委托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竞买人、拍卖人的损失。在拍卖现场由拍卖师当场公开底价的,不得修改。

  (4)底价规则的效力。底价与最高应价。在有底价拍卖时,如果最高应价高于或者等于底价的,拍卖成交;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无效。若拍卖人在最高应价没有达到底价时将拍卖标的物卖出,是对委托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底价规则的对抗,应视为无效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品,并要求拍卖人赔偿损失。若买受人是善意的,可向拍卖人主张权利;若拍卖人与买受人串通,应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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